山西调整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原创 山西经济日报
阅读
全文388个字 阅读约需 分钟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4055元/人·月调整为4231元/人·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3244元/人·月调整为3385元/人·月;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433元/人·月调整为2539元/人·月;

  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028元/人·月调整为2116元/人·月。

  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和2020年2月1日前负伤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