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厅长 朱炳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6年5月,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 1000 万辆,存量已成规模。随着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驾驶人不佩戴乘员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居高不下,车辆违规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日渐凸显,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但省级专项立法的缺位,导致各地的执法管理标准不一、职能部门权责模糊,难以破解跨区域、跨环节监管难题。因此,亟需制定出台省级法规,统一管理标准、厘清部门职责、构建全链条共治格局,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立法预备项目确定后,省公安厅在吸纳部分省份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调研、论证等程序,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25年11月26日,省公安厅党委会议讨论通过,12月5日报送省司法厅进行立法审查。期间,省公安厅会同省司法厅及12个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立法论证、会商协调等工作。2026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同意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为生产和销售。规定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严禁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鼓励开展废旧及不合规车辆回收。
第三章为登记和通行。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对法规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明确骑行须年满16周岁并佩戴乘员头盔。
第四章为停放、充换电及消防安全。规定将充换电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在公共场所配套建设停放场地;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入电梯或在建筑公共区域停放、充电。
第五章为综合治理。规定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交通违法、违规产销、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处罚主体、方式和标准进行细化。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
《条例(草案)》及上述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