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7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6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成立修改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印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中下旬至7月初,先后赴太原、大同、运城等市和四川开展立法考察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征求基层特别是一线交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对草案的意见,学习兄弟省的先进经验。7月7日,召开论证会,进一步听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7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17日,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草案初审稿共七章五十一条。经过反复修改,新增五条十款,删除七条四款,合并七条为四条。现草案修改稿共七章四十六条。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加强违法改装加装源头管理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违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情况较多,这也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建议加强管理监督,维护道路通行安全。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该意见:一是规定了禁止违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具体行为种类;二是增加了违法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的法律责任。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二)关于停放和充换电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增加老旧小区、公共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内容,同时降低充电服务费用,满足群众停放、充换电需求,回应社会期待。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该意见:一是要求既有住宅小区依法增建、改建相关场所、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建、改建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和充换电设施;二是规定车站、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换电设施;三是鼓励采取延长签约运营期、自建充换电设施等方式,完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即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重点路段交通事故预防
征求意见时,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在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路口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的相关规定,预防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该意见,新增一条:一是要求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交通事故;二是明确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减速标线、右转弯导向线、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爆闪灯等标线、标志和设施。即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规范即时配送服务活动
征求意见时,有的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餐饮外卖、同城急送、商超配送等即时配送服务活动较为普遍,但是配送从业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现象多发频发,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该意见:一是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是要求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对算法规则进行规范。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在立法技术、规范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