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案”当庭宣判现场执行

在汾河边上了一堂普法课

中国环境报
阅读
高岗栓
全文995个字 阅读约需 分钟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汾河岸边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一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山西省首例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案件,法院以“现场庭审、当庭宣判、现场修复”的模式,为群众带来一堂生动直观的生态环境法治公开课。

本次庭审由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宏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实现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守护汾河生态屏障的坚定决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6年4月,在汾河流域禁渔期内,沈某、单某、贺某三人购置电鱼设备,趁夜间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共计捕捞鲫鱼116斤。

“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流所过之处,不论成鱼、幼鱼都会被电击致死或致伤,对水域生物链造成毁灭性破坏。”张宏介绍。经专业机构评估,此次非法电鱼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生态损害合计3.828万元,对汾河水域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服判。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三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等情节,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判令三人共同承担3.828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水域生态,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在汾河二库岸边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机构购置鱼苗,在渔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全程见证下现场投放,以实际行动履行修复责任。

为实现以案促治、以案促改,法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水域巡查管控、日常监管、法治宣传等薄弱环节,当庭向属地相关单位送达司法建议书,督促健全汾河水域常态化管护机制、加大禁渔期巡查频次、常态化开展生态普法宣传。相关单位当场签收,承诺全面整改落实。

“一场河边的庭审,就是一次最直观的普法。”张宏表示,将法庭搬到生态环境保护一线,就是要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的威严,清晰知晓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代价,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社会效果,让守护汾河碧水、守护生态家园的理念深入人心。

《中国环境报》(2026年08月28日 第0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