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护航 山河锦绣

发挥制度创新优势 筑牢转型法治支撑

原创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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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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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它整合优化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系统化、集成化,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山西肩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等重大使命。抓好法典落地实施,是践行“国之大者”的具体实践,也与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本期邀请业内人士,从法理创新、生态价值转化等维度,结合山西省情谈认识、谈体会、谋路径,共同探讨如何把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三晋生态治理的实际效能。


作为全国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山西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使命,同时长期面临大宗固废堆存、产业结构偏重等资源开发遗留的生态与发展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通过开创性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健全一体化生态修复与损害救济制度、构建结果导向履职评价与多元追责机制等体系化的制度创新,为山西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提供重要法律遵循和坚实法治保障。

开创性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实现能源转型由政策倡导向法定制度的跃升。在世界范围内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设编,是这部法典标志性的立法突破,终结了过去降碳减污主要依靠政策文件推进的治理模式,构建起约束与激励有机统一的制度框架。对山西而言,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规模化开发、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控,从过去的政策导向上升为刚性法律义务。一方面,法典通过节能管控、重点用能单位监管等制度,倒逼高耗能产业实施绿色技术改造,在坚守能源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以法治方式激励风电、光伏、储能等产业发展,为我省新能源基地、风光火储一体化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制度供给。同时,法典把循环经济、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碳市场管理纳入统一规范,推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管控,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有效破解资源型地区能源保供与低碳转型之间的现实张力。

健全一体化生态修复与损害救济制度,为化解资源开发历史生态欠账提供法治化路径。法典系统整合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规则,把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确立为法定原则,打通“生态损害—责任认定—修复实施—赔偿追偿”的完整制度链条。经过长期大规模资源开采,山西历史生态欠账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资金需求高。法典进一步压实矿产开发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细化生态修复基金、替代修复等制度安排,严格落实“谁破坏、谁修复、谁担责”基本要求,倒逼企业履行矿山复绿、固废处置、土壤风险管控等法定义务。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矿山治理、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预留法治通道,为汾河全流域治理、黄河中游山西段生态保护、采煤沉陷区综合整治提供统一法律标尺,推动历史生态欠账转化为绿色发展的潜在资源。

建立结果导向的履职评价与多元追责体系,压实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各方法治责任。法典突破传统仅依据行政程序开展监管考核的模式,创设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优劣、生态环境状况是否恶化为核心的结果性评价标准,配套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信用惩戒多层次责任工具。资源型地区发展实践中,容易出现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的发展偏好。这一制度创新,既对企业违法排污、拒不开展生态修复、虚假环境信息披露等行为实施严厉法律惩戒,又以客观结果导向倒逼地方政府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从制度层面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生态承载能力的倾向。依托法典确立的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则,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构建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尽责担责、公众有序参与的协同共治格局,为山西转型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典的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地方实践才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山西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加快完善地方配套立法,将矿山修复治理、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的本土实践经验,及时固化为地方性制度规范;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充分用好生态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工具,聚焦矿山、煤化工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管;持续深化法典宣传普及,强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法律规则真正落地基层。资源型地区转型,本质上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结构与治理规则变革。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中国实践的制度创新,统筹发展与安全、保护与开发,为山西在扛牢国家能源保供责任的同时推进产业绿色变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山西篇章。

(作者为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山西日报》(2026年08月25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