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建筑保温材料典型案例

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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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等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均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涉及太原的有3起。

  四批次产品不合格

  2025年5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送检,确定该公司生产的4批次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不合格。2025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将该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线索转至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经查实,该公司所生产的4种规格的涉案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合计11.89万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晋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没收质量不合格的4种规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行政处罚。

  送检挤塑板有问题

  2025年10月1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尖草坪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建工地使用的挤塑聚苯板进行送检,经检验不合格。2025年10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山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溯源检验,其中2025年9月生产的挤塑板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省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山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该批次的产品共生产60立方米,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2万元,违法所得886.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挤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鉴于企业后续整改到位且抽检批次均合格,综合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6.2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商品上无标识

  2025年6月6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到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正在销售的挤塑板,其上无任何标志、标签及指导安全使用的警告或图示。经调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挤塑板购进时其上就均无任何标志、标签及指导安全使用的警告或图示。至执法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190元,违法所得共计732.5元。

  当事人销售无标识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挤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2.50元、罚款178.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