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护航民生 共治平安家园——聚焦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编者按
增设正当防卫条款,将无人机“黑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纳入法治化范畴……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覆盖范围广,不少条款直接关联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与处罚标准。今日本报推出主题专版,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解读新法亮点。
噪音治理 营造宜居环境
太原市公安机关近期查获一起噪音扰民案例。去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先后购买两套传导共振式音响设备,使用伸缩杆支撑,将两套音响设备分别固定在小区家内,频繁在凌晨至早上时间段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制造噪音,严重干扰楼内住户的正常生活。民警及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最终违法行为人被民警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噪音扰民经劝阻无效,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副所长李一丞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就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认定、处置、执法难点及工作理念作出系统阐述。
噪音扰民治理并非由单一部门全权负责,而是依据噪音具体类型划分管理职责,由对应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公安机关作为贴近群众、响应迅速的基层执法力量,主要承担社会生活类扰民噪音的管理处置工作。
李一丞介绍,在执法处置上,基层公安机关坚持“重调解、轻处罚”的核心原则,而处罚与惩戒也并非最终目的,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才是治理初衷。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面对噪音扰民警情,执法人员首先开展劝阻沟通与释法明理工作,积极组织人民调解,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对于主观故意制造噪音、经多次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仍屡教不改,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以刚性执法维护法律权威与公共利益。
当前噪音扰民治理仍面临现实挑战。受噪音界定标准、分贝数据取证等因素影响,基层执法在尺度把握、证据固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面对这些客观制约,执法工作更需稳妥审慎,严格区分无意干扰与主观恶意扰民,确保执法既有力又有度。
群众感言: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民王旭:噪音扰民是长期困扰我们的烦心事!有时会遭遇商铺促销喇叭、夜市烧烤喧哗等噪声,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与休息。新法明确噪音扰民不改可罚款拘留,太原也划定声环境功能区,这让我们维权更有底气。
孟志远
正当防卫 明确规则
媒体报道相关案例:2026年2月,广西某地,陈某遭他人无端殴打,反抗中致施暴者轻微伤。检察机关依据新法第十九条,认定陈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手段未超必要限度,认定正当防卫,不予处罚。
2026年1月10日,北京朝阳区某超市,张先生发现背包被盗,追至出口要求返还,窃贼拒不配合并挥拳打其胸口。张先生躲闪后将对方推倒并夺回背包,窃贼膝盖轻微擦伤。公安机关查明盗窃与先动手事实,依据新法第十九条,认定张先生为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限,不予处罚;窃贼因盗窃、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赵银翠表达了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增设正当防卫制度,以专门条款明确行政领域防卫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刑法、民法典衔接配套,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正当防卫免责体系,为公民依法自卫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适用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应把握六大核心要件。起因合法:针对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时机恰当: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对象准确: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意图正当:为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挑拨不认定为防卫;限度合理:防卫过当需同时满足“明显超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责任清晰:正当防卫免责,防卫过当依法从宽处理。
执法司法中,应坚守法制统一原则,坚决反对“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旗帜鲜明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良好治安秩序。
群众感言:
太原市小店区市民宋亮:过去看到过相关案例,一些本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有时被简单归为“互殴”。这必然会挫伤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新法的实施,更注重鼓励公民在日常生活纠纷中合理保护自己,制止不当行为,有利于推动社会形成惩恶扬善的良好风气。
孟志远
筑牢校园与公共安全防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回应了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还突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警察权依法行使等立法理念。”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陈春旭律师说,新法适应了治安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对遛狗不拴绳、噪音扰民、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首次明确治安管理处罚中正当防卫的依据等,体现出重大的法治进步。
“孩子在学校被欺负了,施暴者因未成年常免于严惩,受害者在法律上往往只能提出侵权等民事主张,且面临取证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维权困境。同样是未成年人,对于被欺负的孩子来说,这公平吗?”陈春旭介绍,近年来,许多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的父母都很关心如何让欺凌者受到惩戒,从而遏制欺凌事件的发生率。
陈春旭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违反该法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明确公安机关须对殴打、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处理并联动学校建立追责机制。“这一规定,打破‘年龄护身符’,提高了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形成校园欺凌治理的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安全保护伞’,为营造文明健康的校园环境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近年来,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和烈性犬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频发。在此之前,这类事件往往只能靠民事赔偿了结,维权难、威慑弱成为普遍痛点。
陈春旭介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规饲养动物、动物致害行为等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不文明养犬或“连罚带拘”。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绝非无边界自由。新规并非限制养犬权利,而是通过明晰责任底线,为平衡养犬自由与公共安全筑牢法治防线。”陈春旭说,养犬人应主动办理犬只登记和免疫证明、遵守牵引要求、避让特殊人群。唯有依法守规,才能实现人宠和谐,让公共空间既包容养犬需求,又守护每个人的安全安宁。
群众感言:
晋中市榆次区市民李枫:小区里经常能看到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总担心自己的孩子会因此受到伤害。新法明确将违规饲养动物、动物致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希望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让新法能够得到彻底地贯彻执行,为孩子和老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
本报记者黄川川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因小区“高空抛物”而判刑的案件。2025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小区31层的家中,酒后为发泄情绪,将花盆、碗、盘子、铁架、木板等物品分多次从楼道窗户、家中阳台窗户和卧室窗户扔出,物品坠落到单元楼出入口、楼后小花园通道等人员出入密集处,未造成人员及财物损失。2025年10月16日,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对于‘高空抛物’,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主要针对具有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高空抛物行为,如,初次、偶然从较低楼层抛掷质量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物品(如纸团、塑料瓶),且未实际造成损害。”出庭支持公诉的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籍宏娟解释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高空抛物罪”,核心依据在于其行为本身蕴含的高度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首先,被告人抛掷的物品具有质量较大、质地坚硬、外形不规则的特点。从31层的高度坠落产生的冲击力和破坏力极大,若砸中行人,极大概率会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现实、紧迫的重大威胁。其次,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明确其完全清楚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仍因‘喝了点酒,我生气得不行’而在中午时段实施抛物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大。这与因疏忽大意、过失导致的坠物行为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再者,‘高空抛物罪’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仅是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宁与稳定。在居民楼这种人员出入相对频繁的场所,从极高楼层抛掷大量重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该区域公共生活的安全感,造成了公众恐慌,社会危害性已超出了行政违法的范畴。”籍宏娟说。
刑法中“高空抛物”的适用,入罪核心在于“情节严重”。对此,籍宏娟列出了几种常见情形,一是抛掷物品危险性高,如抛掷刀具、砖石、重物等;二是抛掷地点人群密集,如在商场、学校、小区主干道等人流密集场所实施;三是多次实施或经劝阻再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危险性和对法纪的藐视;四是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较大损失;五是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为泄愤报复、醉酒后肆意抛物、在明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抛掷等。
“‘没砸到就没事’‘扔点轻的没关系’‘找不到人没办法处理’……如果仍抱有侥幸心理就大错特错。”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建平表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司法审理不再以物品轻重、损害结果为判定标准,而是聚焦行为的违法性质,若侵权人难以查明,整栋楼相关住户还需依法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属违法,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2026年1月1日之前,除涉及刑法入罪外,此类未造成伤亡的案件,大多以‘赔钱结案’为主,缺乏深入追责的法律依据。如今随着新法施行,对‘高空抛物’的‘零容忍’时代真正到来!”马建平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把任何物品从高空的窗户、阳台抛下,即便纸巾、果皮、烟头等细小杂物也不例外。
遭遇高空抛物该如何应对?法官给出建议: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准确提供事发时间、地点及坠落物品信息;切勿移动坠落物品,等待警方现场勘查;主动询问周边目击者,记录其联系方式;及时拍照取证,包括坠落物品、损害情况及楼栋外观;同步联系物业,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全力配合调查工作。
群众感言: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民王大伟:文明素养要坚守,法律红线更不可触碰。拒绝“高空抛物”,既是遵守法律的必然要求,更是守护自身与他人安全的责任担当。
刘云峰 闫书敏
无人机飞行 不可随心所欲
“我就是想拍些景物,做个小视频发网上,没想到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1月8日,在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郭某懊悔不已。当天,郭某因违规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500元罚款。这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大同市公安机关查处的首起无人机“黑飞”案件。
郭某是一名无人机爱好者,既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实名登记,也没有取得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我以为无人机就是个玩具,想在哪飞就在哪飞,从来没听说过还要备案。”面对民警的询问,郭某的这番话道出了许多无人机“黑飞”者的共同心态。随着无人机普及,不少人把无人机当作普通玩具,认为只要不撞到人、不偷拍隐私,就不算违法。
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办案民警谭业青介绍,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许多人都存在共同的认知盲区:一是不知道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二是不知道飞行需要申请报备。三是不知道机场周边属于管制空域。正是这些“不知道”,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红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加大处罚力度,其中规定违规飞行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形成监管闭环,为严打“黑飞”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针对无人机“黑飞”频发的问题,大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结合基层警务实践,提示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和从业者,所有民用无人机均需在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完成实名登记,并将生成的二维码粘贴于机身明显位置;飞行前应通过UOM平台查询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的非敏感区域通常为适飞空域,微型、轻型无人机可在其中按规定飞行,而真高120米以上、机场周边、军事管理区等管制空域则需提前在UOM上申请,获批后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方可飞行。因此,未进行实名登记,操控员无相应资质,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不遵守高度、速度限制等,都属于“黑飞”。
近期,全省公安机关已查处多起“黑飞”案件。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查获许某峰,在管制空域且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大同警方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运城市河津警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架无人机飞行高度达1500米,民警依法对操控者孙某做出行政处罚。此外,太原、长治、吕梁等地多人也因“黑飞”行为被依法处罚。
为引导群众规范飞行、主动抵制“黑飞”,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发布通告、制作科普短视频、曝光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无人机实名登记要求、空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先登记、再飞行、守规矩、保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
群众感言:
大同市云州区市民庞志成:以前“黑飞”难监管,现在法律明确亮剑。如果违规飞行无人机,情节较重可处拘留。这既守护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也规范了行业秩序。希望飞友们能自觉守法,在飞行无人机时一定要依规报备,让科技便利与公共安全并行,共同守护好和谐安稳的生活环境。
孟志远
漫画:薛海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