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2026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正式发布2026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共通报6起案件,涉及人防工程、餐厨废弃物、建筑施工、建筑垃圾、危大工程验收等重点领域,旨在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强化城管执法监督。
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某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墙体上穿孔,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反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保护,禁止下列行为:(五)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之规定,接到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交线索后,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要求按照人防结构维修标准进行加固维修,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
二、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平城区某涮肉店将餐厨废弃物倾倒入雨水井行政处罚案
平城区某涮肉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入雨水井,导致水篦上有餐厨油污,并散发异味,影响市容卫生,违反了《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之规定。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调查,依据《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涮肉店处以罚款200元。
三、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忻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忻州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忻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2240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111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500元。
四、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甘某未经许可收集废弃食用油脂行政处罚案
甘某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在寿阳县城区内饭店收集废弃食用油脂5桶,共计225KG,违反了《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之规定。接到群众举报后,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依法进行调查,依据《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甘某处以罚款2000元。
五、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王某在长治市上党区某厂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王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六、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晋城市某项目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之规定,接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建议书》后,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