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期 哪些人群可享个税优惠政策
又到一年汇算清缴期,我是一名退役军人,正在筹备经营一家小超市,听说国家对我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能减免多少、怎么申报不太清楚。我省这方面的减免政策还有哪些?如何申报?
——山西日报读者杨建国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每年3月开始,税务系统便开始了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连日来,针对读者提问和老百姓关切的问题,记者就当前我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采访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并进行了梳理。
据了解,目前我省针对特定群体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残疾孤老烈属减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以及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免税等内容,这些政策与民生福祉紧密相连,体现了税收的温度。
其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税减征政策是我省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措施。这一群体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不能重复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申请减征。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在执行。
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政策也给予了充分关怀。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一额度是在国家规定的20000元基础上上浮20%确定的,体现了省级财政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支持。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同样享受每年24000元扣减限额政策的还有重点群体。根据省财政厅、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2023年第9号公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可享受同等的税收扣减优惠。
对于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国家给予了更为优惠的免税政策,即: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针对农村地区的纳税人,政策也给予了特殊照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该如何申报?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一般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纳税人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详情。这些针对特殊群体和特定行业的个税减免政策,既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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