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首部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法治成果,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入法典化、体系化新阶段。生态环境法典首次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法律,将其核心要义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更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期文萃版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以飨读者。

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创性意义与世界贡献

秦天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颁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华民族对现代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它以系统整合三大环境议题的立法智慧,回应了全球环境治理碎片化的难题;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法治表达,突破西方哲学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认识困境;以“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开启了务实可行的立法路径。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表明中国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范例。

确立系统性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范式。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一体化整合,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立法技术上对世界的重要贡献。这三大领域恰好回应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1年发布的《与自然和平相处》中指出的地球面临的三大危机,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大多采取分散式、单行法等模式,这种碎片化的立法格局难以应对环境问题复杂交织的现实挑战。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篇章结构,将这三大领域置于同一部法典之中进行统筹。这种整合超越了传统环境法以“媒介”(大气、水、土壤)划分的条块分割,确立了以“问题—目标—手段”为轴心的系统性思维。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这一整合模式的核心体现。生态环境法典将发展模式、消费模式的绿色转型纳入其中,是从治本的高度回应发展与保护如何统一这一世界难题。它通过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绿色转型等,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生态环境法典还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明确了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这种“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法典结构,为全球提供了一种系统性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范式。

彰显以“生态环境”命名的哲学智慧。在国际环境治理的语境中,通用的表述是“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表明立法范式从工业文明时代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法典深刻蕴含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人与自然看作一个有机整体,实现了从单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从法律概念体系看,法典以“生态环境”为基础,衍生出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法律概念,形成了表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观、“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观的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这为深陷“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的西方环境法理论,提供了第三种可能的哲学路径。

提供“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生态环境法典的另一重要贡献,在于它为“领域法法典化”提供了一次有益探索,并通过“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一种务实可行的立法路径。“领域法法典化”,是指以特定社会问题领域为对象,将其内部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形成逻辑自洽、体系完整的法典。与传统部门法法典不同,领域法法典以社会问题领域为边界,更加注重回应特定领域的整体治理需求。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前,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达到30余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一体化的篇章结构,实现了从分散性立法到系统性立法的跨越。

在这一过程中,“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适度”二字——既不过度追求法典的绝对完整,也不固守单行法模式。它采取了分类处理的灵活策略。首先,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其次,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得以形成。第三,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第四,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将分散在30多部单行法中的共通性制度予以提炼和统一,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来看,生态环境法典走出了一条“适度法典化”的道路——不追求法典的绝对完整,而是在“统”与“分”之间寻找平衡点。这种务实灵活的编纂哲学,为世界各国尤其是正在考虑环境立法的国家,贡献了一份中国式的法治参照。

(摘自2026年8月13日《人民日报》)

以系统思维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

孙佑海

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是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新起点,如何将宏大的制度设计转化为执法、司法、守法层面的治理实效,成为当前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重点任务。法典效能的充分释放,离不开系统完备、衔接顺畅的配套立法作为支撑。推进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律体系融贯为目标,坚守依法立法、及时高效、配套适配、系统协同的原则,统筹国家与地方立法层级,一体推进法规废止、修改、新立三项工作。通过清理存量冲突规范、修订滞后制度、补齐制度空白,构建层级清晰、逻辑严密、务实管用的生态环境法典配套法规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覆盖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生态环境法典明示授权的配套事项,即条文中写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节规定制定”等内容,属于法定的配套规范;第二类是法典隐含需求的配套事项,即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型制度、基本原则、统一法律概念等,需要通过下位立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边界、裁量标准、部门权责,以保障制度的统一适用。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并非单一的新法制定,而是统筹废止、修改、创制的系统性立法工程,贯穿国家与地方各个立法层级,是实现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迭代升级的重要抓手。

统筹国家与地方立法层级。国家立法承担顶层设计、统一规则的职能,包含四类规范: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针对重大制度进行专项立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配套立法的主体形态,主要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授权事项、制定统一实施条例;规章,由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主管部门和有相应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细化执法标准、技术规范与操作流程;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法典司法适用标准与裁判规则。地方层面承担实施性细化、补充性立法、探索性试点,充分发挥熟悉地方情况、贴近地方实际的优势,同生态环境法典形成规范合力,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地方立法立足区域实际、落实属地责任,分为两类:地方性法规,由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结合本地生态禀赋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相应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细化具体执法流程、区域管控标准。

坚持“立改废”并举。法规废止,是指依法终止现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立法行为。启动废止程序需满足三项条件:该规范的整体和关键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冲突,无法通过修改实现衔接;该规范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整合吸收,失去独立存在价值;规范调整的事项已消失,制度功能被其他规范完全覆盖。需要废止的规范包括,国家层面,被生态环境法典整合的单行环境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与法典相冲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地方层面,各地原有与法典原则、制度相抵触的地方性环境保护规定、专项污染防治规章等。

法规规章修改,是对现行有效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的立法活动。适用情形包括:规范整体上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但部分条款、标准、程序与法典不一致;内容滞后于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法典相关制度衔接存在断层,需要补充衔接条款。需要修改的具体规范包括,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中不适应法典的相关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类部门规章,应对照法典逐条修订冲突内容。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噪声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统一对接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对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改。

法规新立,即创制新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条件为: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现行法律体系存在制度空白,无相关规范可依托;该配套制度是保障生态环境法典顺利施行、解决实践难题必需内容。需要新增的规范包括,国家层面,制定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生态环境修复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衔接的配套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等专项法规与规章。地方层面,各地结合区域特点,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修复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摘自《国家治理》杂志2026年第14期,原标题为《推进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秦昌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6月,《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实施,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提供行动指引。“十五五”时期,面向新的目标任务,需注重制度衔接和政策协同,统筹发挥法治约束、市场激励、科技支撑和政策保障作用。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依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和实践要求落实为可执行、可评价、可监督的治理规则,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由理念引领走向制度定型、由重点攻坚走向系统治理、由阶段改善走向长效巩固。

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有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关乎党的使命宗旨、人民群众切身福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度建设的重要功能,在于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改革之中,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制度体系由此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避免短期利益冲击长期目标、局部发展损害整体安全,防止责任虚化削弱治理成效。

为破解复杂生态环境问题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生态环境问题往往跨区域、跨领域、跨介质传导,既有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成因,又有治理主体分散、政策衔接不足、责任传导不够等症结。美丽中国建设需形成贯通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的治理链条。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以及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明确底线和边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安排,强化对生产建设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党员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为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条件。美丽中国建设不是将保护与发展割裂开来,而是要通过高水平保护优化发展方式、培育绿色生产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机制,能够通过价格、财税、金融、交易等政策工具,合理反映资源环境成本和生态保护收益,引导资金、技术等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完善绿色财税政策、绿色金融、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有助于增强经营主体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路径。

为多方主体协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夯实制度基础。美丽中国建设涵盖多方主体和多领域任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制度体系的价值在于形成部门合力,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推动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推动行政监管、市场激励、法治约束、科技支撑和全民行动同向发力。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治理链条运行和制度效能转化。

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刚性约束和系统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法治根基,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确保美丽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面对“十五五”时期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艰巨任务,既要完善制度供给,又要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将制度建设贯穿规划实施、任务推进、责任落实和监督评估全过程。

(摘自《人民论坛》杂志2026年第14期,原标题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格局

袁 方

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然而,此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30余部法律、百余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大多分要素、分部门、分行政区域制定,这种立法方式在过往阶段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此形成的分散化、条块化治理模式在处置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等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时,容易导致监管空白、多头治理、推诿扯皮等问题。

为破解传统的属地治理模式带来的跨区域治理难题,生态环境法典运用整体协同思维,基于生态环境作为有机整体的内在属性,对原有立法框架作出系统性调整:通过统一的制度安排,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各要素、各治理主体和各类治理场景,构建权责明晰、标准统一、执行协同的跨区域协同共治机制,促使不同行政区域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形成治理合力。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将多年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智慧融入条文设计,确保制度优势体现到具体行动和治理实效上,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复合型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中提出“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联合防治机制,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等。针对流域、大气传输通道等典型跨界生态单元,要求开展协同治理,规定相关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联合防治任务、共建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如此一来,跨区域协同治理不必再依赖临时协议或专案督办,而是能够依托刚性合作制度框架稳步开展。例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省市须依据联合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等。至此,跨区域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协同共治、从碎片化管理迈向系统性治理,有助于彻底解决此前不同行政区域“各自为战”带来的治理低效问题。

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强化了跨区域治理中的责任追究与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鼓励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跨区域治理中的利益失衡问题,推动形成“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公平规则。另一方面,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并要求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追责问责,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真正做到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奖惩分明、激励有效。这种以责任为纽带、以奖惩为导向的治理架构,不仅将原本松散的跨区域合作固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义务,也给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制度激励,有助于推动相关各方走向协作共赢。

总的来讲,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提出指导原则、明晰权责边界、建立奖惩机制和保障措施,切实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从“软约束”转化为“硬规矩”,让分散的治理力量系统整合起来,为持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可靠法治保障。

(摘自2026年8月12日《法治日报》)

以法典实施推动全民生态文明行动

刘广超

生态环境保护关乎民生福祉与人民健康,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也关乎全人类的共同未来。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生态环境治理之道。生态环境法典把国家顶层生态战略同人民实际生活结合在一起,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从软性的道德劝导升级为明确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油烟、噪声扰民等身边环境的痛点,法典专门增设源头规划预防条款,把宏大的生态文明部署转化为群众可感知、可依靠的法治保障。由此可见,要让生态治理真正落地,就必须动员全社会形成生态自觉,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共治格局,才能筑牢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基层防线。

法典为全民生态文明行动提供了法治框架。其一,法典打通全民参与的制度性通道,以环境知情权为基础、公众参与权为路径、社会监督权为抓手、环境司法救济为兜底,形成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各环节的全链条机制,彻底改变部分群众在环境治理中“旁观者”的定位,确立全民知情、参与、监督、维权的法治主体地位。其二,法典清晰界定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与普通公民,一旦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均需依法承担污染消除、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这意味着生态环境不再是无主、可随意透支的公共资源,生态保护亦非仅靠道德感召就能达成的柔性目标,而是对市场与社会共同的法律约束。其三,法典配套完善的司法维权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旧有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出台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为群众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提供了畅通的司法渠道,让每一份环境权益都能得到坚实的法治托底。

生态环境法典的真正到来,不仅是制度的完善,还应以全民行动为前提。2026年全国生态日活动以“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为主题,旨在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深入人心。首先,让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让群众真正理解法典如何同自己有关——从垃圾分类到绿色出行,从节约用水到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法典倡导的绿色生活方式与每个人的日常选择息息相关。只有当群众感受到法典“与我有关”,守法才能从被动遵从变为主动践行。其次,让法治意识融入日常行为。生态文明行动的核心在于行为的改变。法典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推广“光盘行动”、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这些看似微小的日常选择,汇聚起来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磅礴力量。第三,让监督和参与成为自觉习惯。法典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全民行动,就是要让这些权利“活”起来——鼓励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当群众真正行动起来,生态治理便有了最广泛、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我们应当将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作为契机,将法典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推动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守护者、受益者,共同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摘自2026年8月13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