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

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作者:张元洁

新质生产力这一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重大创新,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重要着力点,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支撑。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带来生产要素的系列变革,促进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产业的不断升级,特别需要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市场环境来看,法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法治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夯实制度基础。新质生产力引领带动生产主体、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产方式深刻变革,决定了生产关系在所有制实现形式、分配方式、要素配置机制、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朝着更具活力、更高效率、更加灵活的方向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这一重要论述表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充分破除制约技术、人才、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为新质生产力成长拓展广阔空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我国经济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守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化解市场失灵、无序竞争等各类发展难题。依托良法善治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打通要素流通渠道,能够扫清创新主体发展阻碍,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创造有利的经济社会条件。要充分发挥法治的确认和保护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效率等功能,这既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更是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同部门法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共同构筑起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完整法治框架。其中,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法律,系统构建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交易规则体系,各类经济法律规范统筹建立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规则,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监管机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制度支撑。

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与战略任务来看,法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遵循。新质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显著标志,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动力。步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仍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传统增长模式难以破解深层次结构性难题,发展新质生产力正是推动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发展整体性跃升的关键抓手。“十五五”规划纲要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实现的目标,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孤立的法治体系建构,而要推动法治与国家治理各领域深度融合、协同发力。改革、发展、稳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发展夯实稳定根基,稳定为改革发展提供前提,三者有机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为各地差异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划定清晰路径。落实好这一改革任务,就要支持各地立足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探索,将区域产业转型、要素创新配置、科技创新扶持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稳定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义来看,法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大动力。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其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顺应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新趋势,承载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追求,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坚实理论支撑与制度指引。以法治规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秩序。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需要以法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创新是新质生产力最鲜明的特征,其本质是区别于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的先进生产力形态。发展新质生产力,有赖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向发力、协同共进,而法治正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关键制度载体,通过将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固化为法律制度,构建起覆盖研发、转化、应用全链条的创新激励体系,能够持续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同时,科技创新本身就伴随着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前沿技术研发、新兴产业培育往往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离不开长期试错探索与长期资本投入,更需要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法治以其自身固有的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等特点与优势,能够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稳定制度预期与可靠制度承诺,有效引导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等核心创新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持续集聚,为新质生产力持续蓬勃发展提供强有力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