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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案当庭宣判——

法槌在汾河岸边敲响

8月19日,汾河二库岸边,碧波荡漾,凉风习习。依托常态化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水库景区的空地上支起了巡回审判台,国徽高悬,庄严肃穆。“现在开庭!”法槌落下,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这里公开审理。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我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案件。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把法庭搬到河边,用一场庭审给当地群众和景区游客上了一堂“生态法治课”。

此次巡回审判,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宏担任审判长,与其他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今年4月正值汾河流域禁渔期。沈某、单某、贺某三人买来电鱼设备,趁着夜色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三人共捕捞鲫鱼116斤。”张宏介绍,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流所过之处,不论成鱼、幼鱼都会被电击致死或致伤,对水域生物链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但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远不止于此。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面对法庭讯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知道错了,发自内心地愧疚。”被告人沈某在最后陈述中说,“我破坏了生态环境,我认罪悔罪,以后再也不干了。对不起!”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判令三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增殖放流随即在汾河二库岸边进行。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代为购置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共同见证下现场投放,当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案件虽已审结,但司法服务没有止步。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汾河二库水域日常巡查、源头管控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审判长当庭向属地相关单位宣读并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禁渔期巡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管护机制、强化沿岸群众法治宣传。相关单位当场签收,表示将照单全收、全面整改,构建司法监督与行政履职联动共治格局。

“一场河边的庭审,就是一次最直观的普法。”张宏表示,把法庭设在生态保护一线,就是要让大家亲眼看到破坏生态的法律后果,亲身参与法典学习,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守护汾河的理念深入人心。文/图 本报记者 闫书敏

图为庭审现场。